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法(096.01.16金管銀(二)字第09620000300號令廢止)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簡易型分行 (含簡易型分社) ,指由金融機構依本辦法規定申
請設立,或以國內分支機構申請抵換,辦理本辦法規定業務之小型分支機
構。
前項所稱金融機構,係指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