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合併法(104.12.09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3891號令修正)
第    2    條
(準用規定)
金融機構之合併,依本法之規定。 非屬公司組織金融機構之合併,除依本法規定外,並準用企業併購法有關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之規定。 金融機構依其他法律規定由接管人或清理人為合併者,其合併之程序優先 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