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105.04.21金管銀合字第10530000790號令修正)
第   10    條
經認可之公正第三人,有下列事由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
一、未依第二條規定辦理業務。
二、辦理經認可之業務有未依規定辦理,情節重大,或違法經檢察官起訴
    者。
三、不符第三條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者。
四、未經核准辦理第六條規定以外之業務,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五、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