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105.04.21金管銀合字第10530000790號令修正)
第   25    條
拍賣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債權人同意後,由公正第三人定期再
行拍賣二次:
一、無人應買。
二、雖有人應買,但投標無效。
三、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仍未能拍定者。
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得酌減拍賣底價,每次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
十。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