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105.04.21金管銀合字第10530000790號令修正)
第   26    條
依前條再行拍賣如仍未拍定時,公正第三人應終止再行拍賣。但經抵押人
同意者得再行拍賣一次。
公正第三人依前項但書再行拍賣時,得酌減拍賣底價,酌減數額不得逾上
次拍賣底價百分之二十。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