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105.04.21金管銀合字第10530000790號令修正)
第   27    條
再行拍賣期日,距上次拍賣期日不得少於十五日多於三十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