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105.04.21金管銀合字第10530000790號令修正)
第   29    條
抵押人或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抵押人或債務人占有,買受人得依
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法院排除,或第三人於依第十五條規定作成查勘紀錄後
不法占有,而涉有刑事犯罪行為者,買受人得以刑事事件向當地警察機關
備案處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