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103.12.15金管銀合字第10330003900號公告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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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不得約定乙方行使抵銷權時,僅由乙方登帳扣抵即生抵銷之效力。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