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03.10.24金管銀國字第10320003400號令修正)
第   10    條
為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從事資訊安全相關業務之人員,應具
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含)以上資訊相關系所畢業。
二、非資訊相關系所畢業,但在資訊相關單位或於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
    換服務事業具有三年以上服務經驗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