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03.10.24金管銀國字第10320003400號令修正)
第   20    條
營業執照登載之事項變更時,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換發執照。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