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03.10.24金管銀國字第10320003400號令修正)
第   22    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確保該制度得
以持續有效執行,以健全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經營。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