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03.10.24金管銀國字第10320003400號令修正)
第   25    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於下列事項有變更時函報主管機關核
准後實施。
一、公司章程。
二、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
三、內部控制制度。
四、內部稽核制度。
五、會員規約。
六、提供查詢之資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七、業務賠償準備金提列標準。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