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101.10.08金管銀票字第1014000253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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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工業銀行投資國內及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如下:                  
 (一) 公債。                                                    
 (二) 短期票券。                                                
 (三) 金融債券及公司債。                                        
 (四) 集中交易市場或國內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包括以特定人身分,參
      與認購上市、上櫃企業原股東及員工放棄認購之增資股份及核准上
      市、上櫃公司之承銷中股票) 、新股權利證書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但經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依據該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九
      條規定報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原有交易方法者除外。        
 (五) 依各國法令規定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認股權憑證及認購 (售) 權
      證。                                                      
 (六) 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及中央銀行儲蓄券。                  
 (七)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八)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有價證券。                            
    由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工業銀行不得投資。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