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工業銀行不得投資於該銀行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
所發行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公司債、短期票
券及基金受益憑證。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 金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二) 經其他銀行保證之公司債。
(三) 經其他銀行保證或承兌之短期票券且經其他票券商承銷或買賣者。
(四) 銀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
(五) 工業銀行因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投資關係,經主管機關核准派任
其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新股權
利證書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