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101.10.08金管銀票字第1014000253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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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工業銀行投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受前點規定限制。但工業銀
    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擔任創始機構、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
    司股東者,不得投資下列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一) 擔任創始機構者,不得投資以其金融資產為基礎所發行之受益證券
      或資產基礎證券。                                          
 (二) 擔任受託機構者,不得投資其發行之受益證券。                
 (三) 擔任特殊目的公司股東者,不得投資其設立之特殊目的公司所發行
      之資產基礎證券。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