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工業銀行投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受前點規定限制。但工業銀 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擔任創始機構、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 司股東者,不得投資下列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一) 擔任創始機構者,不得投資以其金融資產為基礎所發行之受益證券 或資產基礎證券。 (二) 擔任受託機構者,不得投資其發行之受益證券。 (三) 擔任特殊目的公司股東者,不得投資其設立之特殊目的公司所發行 之資產基礎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