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101.10.08金管銀票字第1014000253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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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工業銀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擔任創始機構,因信用增強目的而持
    有以其金融資產為基礎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者,另依主
    管機關有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