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101.10.08金管銀票字第1014000253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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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工業銀行於本規定修正施行前,不符第二點第二項或第三點第一項之
    規定者,應自本規定修正施行後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