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105.12.22金管銀法字第1051000539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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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商業銀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擔任創始機構,因信用增強目的而持
    有以其金融資產為基礎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另依主管
    機關有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