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適用疑義(103.06.27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3454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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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者,係指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
    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
    擔保授信,其對同一授信客戶之每筆或累計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各
    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一孰低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