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投資公司申請改制為商業銀行審核要點(094.07.01金管銀(四)字第0944000442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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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託投資公司符合下列要件,得改制為商業銀行:
 (一) 實收資本額及淨值皆應達新台幣五十億元以上。
 (二)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低於百分之八。
 (三) 逾期放款比率低於百分之五。
 (四) 股東持股比率符合銀行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