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投資公司申請改制為商業銀行審核要點(094.07.01金管銀(四)字第0944000442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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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改制為商業銀行時,應提報經會計師簽證之「信託資金帳-公司
    代為確定用途部分」縮減及調整之相關計畫,經本會核准改制並開始
    營業後,原有代為確定用途之信託契約屆滿後不得再行續約,且不得
    再吸收保證本金損失及保證最低收益率之代為確定用途信託資金。信
    託投資公司於提出申請變更登記為商業銀行後,對新承做之公司代為
    確定用途信託資金得與信託戶約定,自核准改制、取得商業銀行營業
    執照開始營業日起應終止原信託契約關係,另依銀行存款有關規定辦
    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