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投資公司申請改制為商業銀行審核要點(094.07.01金管銀(四)字第0944000442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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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託投資公司經核准並辦妥公司變更登記為商業銀行後,應於三個月
    內檢附各項必要文件向本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後始得經營商業銀行業
    務。但有正當理由,經本會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
    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