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投資公司申請改制為商業銀行審核要點(094.07.01金管銀(四)字第0944000442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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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託投資公司經核准並辦妥公司變更登記為商業銀行,取得營利事業
    登記證後,應訂定、公告變更登記及開始營業基準日,並於基準日後
    十五日內向本會提報開始營業基準日及其前一日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
    報表。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