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在臺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銀行開設新臺幣帳戶規定(093.10.04金管銀(一)字第0930026713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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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另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五條、該條例施行細
    則第二十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四款第三目規定,金融機
    構應於給付大陸地區人民利息時,按給付總額就源扣繳百分之十利息
    所得稅款。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