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指定銀行受理經許可來臺之大陸地區人民開設外匯存款帳戶及匯款事宜規定(093.10.04金管銀(一)字第0930026713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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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指定銀行得受理經許可來臺之大陸地區人民開設外匯活期存款、定期
    存款帳戶及匯款。大陸地區人民匯款,匯入匯款性質以經許可來臺之
    目的相符者為限,匯出匯款性質以接濟或捐贈親友為限;匯往大陸地
    區之匯款或自大陸地區之匯入款,均適用「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
    陸地區間接匯款作業準則」。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