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指定銀行受理經許可來臺之大陸地區人民開設外匯存款帳戶及匯款事宜規定(093.10.04金管銀(一)字第0930026713號令廢止)
   5   
五  指定銀行於給付大陸地區人民利息時,應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五條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規定,準用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三款第三目規定,按給付總額就源扣繳
    百分之十利息所得稅款。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