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110.02.24金管銀國字第11002704031號令修正)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債券,係銀行依照銀行法有關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發
行之債券。其種類包含一般金融債券、次順位金融債券、轉換金融債券、
交換金融債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債券。
本辦法所稱專業投資人及非專業投資人,適用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
三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高資產客戶,適用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
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