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110.02.24金管銀國字第11002704031號令修正)
第    5    條
銀行申請發行金融債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退回:
一、申請書件或應記載事項不完備,未依限補正者。
二、有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三、前各次發行計畫未執行完成且無正當理由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