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訂定保守秘密之除外規定事項(090.02.27台財融(一)字第90727360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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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各機關因業務需要,需向商業銀行或專業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查
    詢客戶往來、交易資料時,除司法、軍法、稅務、監察、審計及其他
    依法律規定具有調查權之機關,得依據各該法律規定,正式備文逕洽
    相關銀行查詢。前揭以外其他機關因辦理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偵辦犯
    罪或為執行公務之業務上必要時,而有查詢需要者,應敘明案由、所
    查詢銀行名稱及查詢範圍,在中央應由部 (會) 、在直轄市應由直轄
    市政府、在縣市應由縣市政府具函經本部同意後,註明核准文號,再
    洽相關銀行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