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107.11.14金管銀控字第10702745620號令修正)
第    3    條
商業銀行對金融相關轉投資事業之持股比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除轉投
資純網路銀行及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該商業銀行與轉投資事業屬同一類
別之銀行部門之兼營業務,應予停止。但轉投資綜合證券商之持股比率達
上該限額者,其股務代理業務及政府債券自營業務得由商業銀行繼續經營
。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