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13.02.19金管銀法字第11302702451號令修正)
第   14    條
海外存託憑證發行情形應記載已參與發行而尚未全數兌回及辦理中之海外
存託憑證,並揭露發行日期、發行總金額、海外存託憑證持有人之權利與
義務等相關事項。屬私募海外存託憑證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 (附表十
四)
相關圖表:附表十四.PDF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