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13.02.19金管銀法字第11302702451號令修正)
第   15    條
員工認股權憑證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銀行尚未屆期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揭露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辦理情形及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屬私募員工認股權憑證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
    (附表十五)
二、累積至年報刊印日止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取得憑證可認股
    數前十大員工之姓名、取得及認購情形。(附表十六)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凡尚未全數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揭露截至年報刊印日止
    辦理情形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附表十五之一)
二、累積至年報刊印日止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經理人及取得股數前十
    大之員工姓名及取得情形。(附表十六之一)
相關圖表:附表十六 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取得認股權憑證可認股數前十大員工之姓名、取得及認購情形.PDF
相關圖表:附表十六之一 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經理人及取得前十大之員工姓名、取得情形.PDF
相關圖表:附表十五 員工認股權憑證辦理情形.PDF
相關圖表:附表十五之一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情形.PDF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