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13.02.19金管銀法字第11302702451號令修正)
第    2    條
銀行年報之記載事項,應依本準則之規定全部刊入,並得參照金融業募集
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內容記載,並編製目錄及
頁次。如無應列內容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得予
省略者,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
年報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