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13.02.19金管銀法字第11302702451號令修正)
第    4    條
年報之封面,應刊載銀行名稱、年份及刊印日期。屬公開發行銀行,應於
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及以顯著字體刊載可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包括
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之網址及銀行揭露年報相關資料之網址。
前項普通股股票代碼變更者,應於當年度及以後連續二年度併刊印原普通
股股票代碼。
第一項名稱變更者,應於當年度及以後連續二年度以新舊名稱對照揭露。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