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13.02.19金管銀法字第11302702451號令修正)
第    8    條
致股東報告書應包含前一年度營業結果、本年度營業計畫概要、未來發展
策略、受到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境之影響。已辦理信用
評等者,應揭露最近一次之信用評等結果及其評等日期。
前一年度營業結果應就上年度國內外金融環境、銀行組織變化情形、營業
計畫及經營策略實施成果、預算執行情形、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研
究發展狀況等予以檢討,作成說明。
本年度營業計畫概要應說明當年度之經營方針、預期營業目標與其依據及
重要之經營政策。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