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105.03.15金管銀合字第10530000360號令廢止)
第   10    條
除農、漁會以外,有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所定情事之一
者,不得充任新設銀行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