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105.03.15金管銀合字第10530000360號令廢止)
第   14    條
新設銀行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銀行名稱。
二、業務區域。
三、營業項目。
四、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五、總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
六、公告方法。
七、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任期及任免。
八、董事會之職責及與經理部門職權之劃分。
九、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