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105.03.15金管銀合字第10530000360號令廢止)
第    8    條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其信用部符合下列情況者,得以該信用部作價出
資方式,擔任新設銀行之發起人:
一、以最近一次檢查報告所列可能遭受損失金額為最低標準提足備抵呆帳
    者。
二、信用部之淨值為正數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