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105.03.15金管銀合字第10530000360號令廢止)
第    9    條
農、漁會以信用部作價者,其作價應由同一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出具評價
合理性之意見書。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