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金融機構與本國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辦法(090.07.24台財融(一)字第90716974號令訂定)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