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108.01.16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61號令修正)
第   11    條
(名稱專用權)
金融控股公司,應於其名稱中標明金融控股公司之字樣。 非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使用金融控股公司之名稱或易於使人誤認其為金融 控股公司之名稱。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