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108.01.16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61號令修正)
第   14    條
(變更登記)
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後,對於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申報之事項擬予 變更者,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並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及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