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108.01.16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61號令修正)
第   21    條
(廢止許可之程序)
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後,對其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喪失第 四條第一款規定之控制性持股者,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改正;屆期未改正 者,廢止其許可。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