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108.01.16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61號令修正)
第   22    條
(繳銷營業執照)
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或廢止許可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 內繳銷營業執照,不得再使用金融控股公司之名稱,並應辦理公司變更登 記。 前項營業執照屆期不繳銷者,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