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108.01.16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61號令修正)
第    5    條
(持有股份及資本額之計算)
計算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之 股份或資本額時,不包含下列各款情形所持有之股份或資本額: 一、證券商於承銷有價證券期間所取得,且於證券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處 分之股份。 二、金融機構因承受擔保品所取得,且自取得日起未滿四年之股份或資本 額。 三、因繼承或遺贈所取得,且自繼承或受贈日起未滿二年之股份或資本額 。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