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108.01.16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61號令修正)
第   59    條
(罰則)
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收受佣金、酬金 或其他不當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