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108.01.16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61號令修正)
第   63    條
(罰則)
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定命令中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 ,除本法另有處以罰鍰規定而應從其規定外,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 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