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審查辦法(104.07.09公服字第10412605701號令修正)
第    5    條
事業提出結合申報,公平交易委員會除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結合申報
案件之處理原則」所列考量因素進行審理外,得審酌以下因素:
一、對於金融市場穩定性及健全性之影響。
二、對於金融服務普及性及近便性之影響。
三、對於金融服務創新之影響。
四、金融相關主管機關之政策。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