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111.12.19金管銀控字第11102732531號令修正)
第    4    條
金融控股公司發行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其他涉及股權之公司債,除
依本辦法規定者外,應另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或發行人
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