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111.12.19金管銀控字第11102732531號令修正)
第    5    條
金融控股公司發行第三條第一項公司債以外幣計價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債券發行條件不得涉及新臺幣匯率。
二、所募資金應以外幣保留。如需兌換為新臺幣使用,應以換匯交易或換
    匯換利交易方式辦理。
三、於發行後一週內函報中央銀行備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